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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一些优点
Release time:
2023/08/08 01:27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之日。
(4)根据第40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以及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答:诉讼不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承包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包人向执行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
即使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转让给,也不应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能对抗建设工程的受让人。另外,发包人转让建设工程后,受让人实际取得发包人的地位,替代原发包人继续履行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然应当存续。综上,建设工程被转让的,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仍然存在。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通常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或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之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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